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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2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施某、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施某,高某,石某,杨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1130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被告施某,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被告高某,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被告石某,男,196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1122********。被告杨某,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湖北省红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3********。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被告施某、高某、石某、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因借款人杨某下落不明,需找到杨某本人再主张诉讼权利,于2017年8月3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