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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贾小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小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74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贾小锐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9.05.03 文化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李精华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748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10日23时许,肖某在本市武侯区成双大道北段283号通过手机与被告人贾小锐联系购买冰毒,双方商议后约在本市高新区会龙大道339号附1号路边交易。次日凌晨0时许,贾小锐在该地将一包用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交给肖某,肖某拿出200元人民币交给贾小锐,交易完成后,贾小锐被民警挡获。民警从贾小锐身上查获其用于联系买家的银色三星牌 S7手机一部、毒资人民币200元,从肖某身上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经称量,白色晶体净重1.08克。 指控罪名 贩卖毒品罪 量刑建议 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贾小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1.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贾小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贾小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贾小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08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李 毅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史雅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