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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执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玉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81执1217号 被执行人:马玉照。 被执行人马玉照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的(2017)苏12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被告人马玉照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2017年3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3月14日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8月25日至兴化市周奋乡斜沟村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目前状态;8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现有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到可供执行财产,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128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鲍建民 代理审判员  王海华 代理审判员  史堂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驰 书记员赵世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