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兆礼与冯立峰王政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礼,王政琴,冯立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394号原告:刘兆礼,男,1956年1月14日生,住柳河县。被告:王政琴,女,1951年2月12日生,住柳河县。被告:冯立峰,男,1979年5月1日生,住柳河县。原告刘兆礼与被告王政琴、冯兆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兆礼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礼因其诉求土地与实际地块不符而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礼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连伟人民陪审员 闫淑娟人民陪审员 刘清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