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6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戴小平与杨金、郭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小平,杨金,郭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6112号原告:戴小平,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金,男,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郭艳艳,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戴小平与被告杨金、被告郭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现原告戴小平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小平撤回对被告杨金、被告郭艳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远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