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保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王霞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保271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098号。法定代表人:苗茂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霞,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霞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鲁0306执保2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王霞名下鲁C×××××号、鲁C×××××号汽车两辆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