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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素云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素云,赛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素云,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霞(王素云之姐),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赛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二十二号。法定代表人:吴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贡凡,女,赛特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庆,女,赛特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再审申请人王素云因与被申请人赛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素云申请再审称,(一)判决书写到,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事实是2017年1月17日开庭时,我提交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发养老复(2004)158号《关于对已退休人员重新认定缴费年限后基本养老金待遇问题批复》,法官说我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已支持。当庭我没有新证据。庭后我于2017年1月19日和2017年1月24日两次去法院提交新证据并写明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存档机构代办社会保险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劳社发(2003)8,附件2委托代办协议5,乙方应当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同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三项社会保险的证据。也就是说养老、失业、医疗三项保险是捆绑在一起的,我没有选择权。而判决日期是2017年1月23日,二审中并称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我对三中院的所作所为非常不满及愤怒,不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平、公正的态度;(二)判决书中写到“二审中补充查明以下事实:经询问,王素云离开赛特公司后未缴纳过医疗保险”。事实是,在劳动仲裁和一审法院中,代理人已经把事实陈述得很清楚,到三中院已经是第三遍陈述,并不是什么补充查明的事实;(三)判决书中写到“赛特公司在我在职期间已经为其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我认为,在我在职期间赛特公司为其缴纳三险是国家规定,是必须应该缴纳的;(四)判决书中写到“王素云从赛特公司离职后未缴纳过医疗保险”。事实是从开始的劳动仲裁到一审法院、再到三中院,都是我实事求是的陈述内容;(五)判决书中写到“王素云系因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不足,需补缴医疗保险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赛特公司对此并无责任”。一审法院对赛特公司既没有把转移单放入档案,又没有按社保要求录入系统的双重错误行为而延误我迟办退休13个月,支持了我所主张的第一项请求,同理的第二项诉求以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不予支持。二审变为因赛特公司延误13个月给我造成的4104元的经济损失,赛特公司对此并无责任,予以维持一审判决,为此,请求法院给予公平、公正的评判;(六)判决书中写到“王素云于2013年4月24日已到达退休年龄,其于2013年9月才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其自身亦延误了相应的退休时间”。我认为,我无论2013年4月办理退休还是2013年9月办理退休,都没有跨年度,都是按照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基数为标准计算。而赛特公司没有把转移单放在档案里,同时也没有按社保要求及时录入系统,从而导致2014年10月22日退休办才允许我填写退休申请表,已经跨年度,再按政策一次性补缴五年的基本医疗保险是按201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基准基数计算,导致我多缴纳保险费用4104元。这种损失是由赛特公司造成,理应由赛特公司对我给予损失赔偿。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赛特公司提交意见称,我公司与王素云于1996年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在王素云在职期间为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王素云自身未缴纳医疗保险,且王素云自赛特离职后将档案调至崇文人才,在国家存档机构也从未缴纳医疗保险,其本人存在过错。王素云退休审批程序存在瑕疵,与本公司无关。王素云本人未在退休前三十日到存档机构进行医疗保险补缴,其本人负有过错。按照《基本养老待遇申领经办流程》,如退休当月办理退休预审,无论是补填或补缴,都不存在退休延迟问题,故王素云本人负有责任。保险转移单并非是造成王素云保险缺失的主要且唯一的依据。综上所述,我公司恳请法院根据事实给予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赛特公司在王素云在职期间已经为其缴纳了相应的医疗保险。王素云从赛特公司离职后未缴纳医疗保险。王素云系因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不足,需补缴医疗保险后才能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赛特公司对此并无责任。且王素云于2013年4月24日已达到退休年龄,其于2013年9月才开始办理退休手续,其自身亦延误了相应的退休时间。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对于王素云要求赛特公司赔偿其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与2013年社会平均工资差额410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王素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素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素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