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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3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欢与被告邰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欢,邰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3022号原告:陈欢,男,1970年10月19日生,汉族。被告:邰枫,男,1973年6月22日生,汉族。原告陈欢与被告邰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陈欢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华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