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刑终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莎莎、王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莎莎,王李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刑终567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莎莎,曾用名徐瑶,女,1990年3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蒲江县,苗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四川省蒲江县。2016年12月18日因本案被蒲江县公安局鹤山派出所抓获,2016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逮捕,2017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7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李,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蒲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四川省蒲江县。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17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李、黄莎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黔03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黄莎莎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责令被告人王李、黄莎莎返还旦国勇、黄某等被害人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393443.65元。原审被告人黄莎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莎莎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黄莎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莎莎撤回上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5刑初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聂 林代理审判员 何兆秋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初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