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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甘富元与舒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富元,舒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123号原告:甘富元,男,生于1980年11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小兰,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福,男,生于1987年12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萍,女,汉族,生于1990年12月26日,系舒福妻子,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甘富元与被告舒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富元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富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甘富元负担。审判员  王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椿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