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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8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广西田东锦鑫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广西田东锦鑫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8955号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隐龙路2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丁,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广西田东锦鑫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石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阳。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田东锦鑫稀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京大全变压器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