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6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日报报业集团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64619号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1号1幢三层(麦子店孵化器0108号)。法定代表人:徐双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8号。法定代表人:董悦,社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章无忧公司)与被告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杭州日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章无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李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杭州日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章无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杭州日报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即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131元、证据保全费1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第三季中,你最欣赏谁的教育方法?最不欣赏谁的教育方法?》一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日报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教育类公众号“杭州日报学点点(微信号×××)”中转载了上述作品,侵害了我公司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杭州日报未到庭应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杭州日报辩称,1、文章无忧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文章无忧公司为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2、即便文章无忧公司是涉案作品的权利人,其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费用也不合理,文章无忧公司系北京的公司,本案在北京法院起诉,文章无忧公司却请了辽宁的律师,其主张的交通费中包含北京与辽宁间的火车票,此不属于合理开支的范围。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笔名为爱礼丝的作者创作了一篇名为《第三季中,你最欣赏谁的教育方法?最不欣赏谁的教育方法?》的文章(以下简称权利作品)。权利作品被发表在知乎网的“知乎-调查类问题-家庭教育-爸爸去哪(湖南卫视)”栏目中。在权利作品标题下方署名有“爱礼丝”。2016年3月24日,杨辉与文章无忧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该合同中载明甲方(转让方):杨辉,平台账户名:爱礼丝,指定��子邮箱:×××;乙方(受让方):文章无忧公司,其中约定甲方为知乎平台上发布的一篇名为《第三季中,你最欣赏谁的教育方法?最不欣赏谁的教育方法?》文章的著作权人;甲方将该作品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乙方,由乙方独占享有;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乙方一次性将转让费2000元支付至甲方;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017年3月30日,杨辉委托代理人对以下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在知乎网站,以“×××”为账户名及杨辉提供的密码进行登录,打开相应页面后为爱丽丝的账户,其中可以找到权利作品。微信号为×××的“杭州日报微信学点点”是杭州日报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杭州日报于2015年8月30日在该微信公众号中登载了上述文章作品,并在文章下方注明“文/知乎@爱礼丝”。2016年7月27日,文章无忧公司利用“存证云”对上述使用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文章无忧公司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协议》,约定文章无忧公司委托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存证云]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存证一篇文章在文档里显示按一至三元钱计费,本案中文章无忧公司主张一元存证费。2016年8月3日文章无忧公司向杭州日报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其删除涉案的侵权链接,杭州日报收到律师函后即删除了被控侵权文章。文章无忧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5000元、差旅费1131元、证据保全费1元。另查,杭州日报主张文章无忧公司系北京的公司,审理案件的法院亦为北京的法院,而文章无忧公司聘请辽宁的律师,由此产生的差旅费超出了合理范围,不应由其承担。以上事实,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网页打印件、《电子合同存证服务协议》、律师函、律师费发票、差旅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杨辉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文章无忧公司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杭州日报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信号为×××的“杭州日报微信学点点”微信公众号中登载了涉案作品,侵害了文章无忧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就具体的赔偿金额,本院考虑到涉案作品的性质及独创性程度、杭州日报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认为文章无忧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文章无忧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将依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予以确定;对于文章无忧公司主张的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系本案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杭州日报主张因异地聘请律师产生的差旅费不应由其承担,然而我国律师在国内的执业地域并无限制,故文章无忧公司可自由选择本地或异地律师,杭州日报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杭州日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杭州日报报业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理支出4132元;三、驳回北京文章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文章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由被告杭州日报报业集团负担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裘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珊书记员 杨品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