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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4495陈曙东与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定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曙东,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定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495号原告:陈曙东,男,1951年7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东,男,1955年6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文游北路。被告:周定寿,男,成年,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曙东诉被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定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扬州万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不详、被告周定寿的身份信息不详,致使本案未能向该两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与原告作谈话笔录,要求原告提供两被告的详细身份信息,原告陈述不能提供,致使本院对该两被告主体是否存在无法作出认定,两被告主体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曙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