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周某某、彭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周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3民初1270号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游某某。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负责人:丁某某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清溪镇。被告:彭某某,女,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清溪镇。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本金15693.36元(自2011年10月1日至起诉前的2017年6月30日止);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604.66元,以上两项总金额暂计31298.02元,之后的违约金继续请求,具体的计算方法见后附的《爱莲湖畔XX房欠费明细表》。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郴州中珠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座落在郴州市爱莲湖路中珠·爱莲湖畔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委托合同,并从2010年9月1日起至今服务于中珠·爱莲湖畔小区业主。雷某某是郴州市爱莲湖79号爱莲湖畔小区XX房的业主,与原告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米1.6元”,违约金计算标准为“自逾期之日起按欠费总和的每天1‰交纳”。周某某、彭某某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142.15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227.44元,自2011年10月起周某某、彭某某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以及其他费用,截至2017年6月30日,周某某、彭某某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已高达31298.02元,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置之不理。被告作为中珠·爱莲湖畔小区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服务,理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向原告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然而,在原告一再催缴,被告仍置之不理,故意恶意拖欠原告为其服务的物业服务费,严重扰乱了原告的正常工作,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社会声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而原告提供被告信息不具体明确,不能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2.45元,退还给原告原告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亚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