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丹、朱桂花等与庞权、高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1282执509号关于孙丹、朱桂花、王旭东与庞权、高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庞权、高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丹、朱桂花、王旭东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庞权、高洋借款人民币15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双方同意结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丹、朱桂花、王旭东与被执行人庞权、高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庞权借款到2017年8月28日本息合计19.5万元,庞权自愿用开原市某某小区高XX号楼X-XX-X室(面积79.31平方米)抵顶欠款本息,双方债权债务结清,双方同意结案。本院认为,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开原市人民法院(2017)辽1282民初4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