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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于慧慧与内蒙古飞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慧慧,内蒙古飞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687号原告:于慧慧,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飞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亮广场E座1901室。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经理。原告于慧慧与被告内蒙古飞鹰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慧慧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0元,由原告于慧慧承担。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艳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