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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武申请执行刘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93号申请人陈武,男。被执行人刘维,女。本院在执行陈武与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留、提取刘维工资收入24000元,与另案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陈武本次受偿5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