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恢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武申请执行刘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武,刘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恢193号申请人陈武,男。被执行人刘维,女。本院在执行陈武与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刘维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扣留、提取刘维工资收入24000元,与另案依法参与分配,申请人陈武本次受偿5000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恢19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