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与被申请人张学军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张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特72号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法定代表人:王政杰,男,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民,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职工,住东宁市。被申请人:张学军,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西安市灞桥区米秦北路。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与被申请人张学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以被申请人地址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东宁支行撤诉。审 判 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柳 琳书 记 员 董金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