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民初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燕飞与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飞,周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民初3383号原告:徐燕飞,男,198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周翔,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原告徐燕飞为与被告周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翔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又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18日、2017年5月3日分别借款18000元、12000元、25000元,各约定借期1个月,上述借款出具借条四份,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燕飞借款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周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丹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