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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彭洪渠与XX磊、张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渠,XX磊,张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74号原告:彭洪渠,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磊,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真,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彭洪渠与被告XX磊、张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彭洪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洪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