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彭洪渠与XX磊、张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渠,XX磊,张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974号原告:彭洪渠,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磊,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真,女,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彭洪渠与被告XX磊、张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彭洪渠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洪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洪渠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成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朝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