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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5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秦化光与王昌好、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化光,王昌好,张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5130号原告:秦化光,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汉华,安徽褚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好,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张发,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颖州区一道河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26318384N(1-1)。法定代表人:胡大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化光与被告王昌好、张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化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家运审 判 员  刘继业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林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