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罗华军、沈宾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华军,沈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626号申请执行人:罗华军,男,1975年7月6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沈宾伟,男,1976年9月22日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罗华军与被执行人沈宾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825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沈宾伟应返还原告货款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多次运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宾伟进行查控,但未发现沈宾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龙岩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沈宾伟名下有解放牌货车一辆(车牌号闽F×××××),但该车已注销。执行人��多次前往龙岩新罗区寻找被执行人沈宾伟执行,发现目前被执行人沈宾伟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名下无房产,目前租房居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宾伟目前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名下无房产,目前租房居住,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闽0825执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媛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