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恢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金象化工厂、金象化工(丹阳)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丹阳市金象化工厂,金象化工(丹阳)有限公司,荆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恢355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大南庄村。法定代表人黄亚俊,董事长。被执行人:丹阳市金象化工厂。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340省道旁。投资人荆和祥。被执行人:金象化工(丹阳)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皇塘镇340省道旁。法定代表人荆和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荆和祥,男,1963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金象化工厂、荆和祥、金象化工(丹阳)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1)丹导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丹阳市金象化工厂应当偿还原告丹阳市朝峰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借款600万元,于2012年2月、3月各还款5万元,4月还款10万元,自2012年6月起每月还款25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每期还款时,应同时支付所还借款的利息,利息按江苏丹阳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1月1日计至还款之日)。原告对被告丹阳市金象化工厂投资在江苏航天万源稀土电机有限公司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连续两期不还款,原告可就未到期的款项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荆和祥、金象化工(丹阳)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金象化工厂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748元,由被告丹阳市金象化工厂、荆和祥、金象化工(丹阳)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2012年6月底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丹导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效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二年内。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蔚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