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行审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要民、张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要民,张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302行审260号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321014320638H,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湘江路31号。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卫浩、薛体生,该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徐要民,男,1994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申请人张娇,女,1991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称宿豫卫计委)以被申请人徐要民、张娇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委员会作出的宿豫卫计征决字2016111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为由,经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宿豫卫计委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豫卫计委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被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宿迁市宿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宿豫卫计征决字201611105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红会代理审判员 丁 立代理审判员 宋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