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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3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阿拉坦巴干与鲍文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拉坦巴干,鲍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315-4号申请执行人阿拉坦巴干,男,30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鲍文良,男,47岁,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法执字第2315-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鲍文良在翁牛特旗海拉苏农村信用社***********账户的存款。现因所冻结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鲍文良在翁牛特旗海拉苏农村信用社***********账户中的存款xx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户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月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