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宇与徐守成、陈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宇,徐守成,陈万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白宇,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徐守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陈万举,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白宇与徐守成、陈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万举的工资,经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850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鑫宇讷河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机密程度(2017)黑0281执850号领导签发
 
 
 打字:
 
 
 
 
 校对:
 
 
 
 
 拟办
 部门
 
 
 拟稿人:
 
 
 打印份数:3份
 
 
 
 
 核稿人:
 
 
 
 
 送达机关
 
 
 主送:当事人
 
 
 
 
 抄送:
 
 
 
 
 文件标题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白宇,女,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东南街3委56组。被执行人徐守成,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圣麟家园1号楼。被执行人陈万举,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湖畔家园3号楼4单元301室。关于白宇诉徐守成陈万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81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万举的工资,经查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81执850号案件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刘鑫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