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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昆山康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戴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康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秦峰南路702号1楼厂房底层。法定代表人:陈恒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逸恺,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军,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上诉人昆山康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康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昆山康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昆山康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昆山康动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