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何某,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