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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45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6月2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何某,男,汉族,1971年1月8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一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