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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志奇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01刑初387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奇,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住西昌市。因涉嫌诈骗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月19日由西昌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斌,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市检诉刑诉字(2017)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奇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萍、王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奇及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志奇隐瞒其位于西昌市航天路金阳教师干休所某1号的房屋已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用伪造的该处房产的权属证明向被害人贺某夫妇抵押借款,分三次共借款35万元,并承诺支付贺某每月百分之二的利息。至2014年1月,刘志奇总共向贺某夫妇支付了3万元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利息,至案发前,贺某夫妇多次向刘志奇讨要欠款,刘志奇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刘志奇隐瞒西昌市航天路金阳教师干休所某1号的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和贺某的事实,用伪造的房产权属证明向石某抵押借款50万元,2015年12月,石某发现刘志奇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系伪造后找到刘志奇讨要欠款,刘志奇只得将真正的房屋权属证明从银行赎回,并于2015年12月22日以买卖方式将该处房屋作价50万元过户给石某抵消欠款,此事刘志奇始终隐瞒贺某夫妇,直至案发,35万欠款至今未还。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刘志奇在乐山五通桥参加同学聚会时,谎称自己要投资乐山至西昌的客车,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邓某合伙资金共计24万元,被害人邓某多次要求刘志奇提供投资大巴车相关运输手续,刘志奇以各种理由推脱,在邓某来到西昌实地考察时,刘志奇将他人的房子和超市指给邓某看,谎称是自己的,骗取邓某的信任,后邓某发觉自己受骗向刘志奇要求退款,至案发前刘志奇归还了邓某2万元欠款,剩余22万元至今未还。2016年3月1日起,被告人刘志奇以其丈夫的弟弟李某做生意筹款为名,承诺百分之二的月息分五次向被害人周某借款65万元,借款后被害人周某多次找刘志奇还钱,刘志奇均以各种理由推辞,并用不属于自己西昌市昌平某2号房产和金阳教师干休所某3号房产以及米易至西昌的长途客车抵押给周某,骗取周某的信任,在周某多次找刘志奇讨要欠款后,刘志奇归还了5万元欠款,剩余60万元欠款至今未还。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当庭出具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支持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志奇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117万元属特别巨大情节,依法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特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判处。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但指控罪名有异议,认为确定为合同诈骗为妥,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赔,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志奇隐瞒其位于西昌市航天路金阳教师干休所某1号的房屋已向银行抵押贷款的事实,用伪造的该处房产的权属证明向被害人贺某夫妇抵押借款,分三次共借款35万元,并承诺支付贺某每月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的利息。至2014年1月,刘志奇总共向贺某夫妇支付了3万元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利息,至案发前,贺某夫妇多次向刘志奇讨要欠款,刘志奇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刘志奇隐瞒西昌市航天路金阳教师干休所某1号的房屋已抵押给银行和贺某夫妇的事实,用伪造的房产权属证明向石某抵押借款50万元,2015年12月,石某发现刘志奇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系伪造后找到刘志奇讨要欠款,刘志奇只得将真正的房屋权属证明从银行赎回,并于2015年12月22日以买卖方式将该处房屋作价50万元过户给石某抵消欠款,此事刘志奇始终隐瞒贺某夫妇,直至案发,35万欠款至今未还。2016年3月1日起,被告人刘志奇以其丈夫的弟弟李某做生意筹款为名,承诺百分之二的月息分五次向被害人周某借款65万元,借款后被害人周某多次找刘志奇还钱,刘志奇均以各种理由推辞,并用已不属于自己西昌市昌平某2号房产和金阳教师干休所某3号房产以及米易至西昌的长途客车抵押给周某,骗取周某的信任,在周某多次找刘志奇讨要欠款后,刘志奇归还了5万元欠款,剩余60万元欠款至今未还。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刘志奇在乐山五通桥参加同学聚会时,谎称自己要投资乐山至西昌的客车,以此为名骗取被害人邓某合伙资金共计24万元,被害人邓某多次要求刘志奇提供投资大巴车相关运输手续,刘志奇以各种理由推脱,在邓某来到西昌实地考察时,刘志奇将他人的房子和超市指给邓某看,谎称是自己的,骗取邓某的信任,后邓某发觉自己受骗向刘志奇要求退款,至案发前刘志奇归还了邓某2万元欠款,剩余22万元至今未还。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明有:一、物证、书证1、涉案伪造的两本土地使用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摘要:刘志奇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3、李某1人口信息。4、抓获经过。5、贷款合同,摘要:2013年11月27日、2013年12月27日、2014年3月3日、2015年12月27日、2016年9月20日刘志奇向贺某、樊某借款35万元的贷款合同。6、谅解书、撤案申请、还款协议。摘要:贺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撤案申请、还款协议。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摘要:扣押假土地使用证一本。8、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摘要:扣押石某处假房产证、假土地证各一本。9、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刘志奇向石某出具借款的三张收条。10、2015年10月17日刘志奇在《凉山日报》刊登声明,内容“刘志奇位于西昌市张家屯村六组金阳教师干休所某2号的西市国用(2010)1093号土地使用证遗失,登报挂失”。11、石某与刘志奇2015年12月21日办理金阳教师干休所某2号买卖过户的税收发票及相关手续。12、转账记录、协议。摘要:邓某转款24万的转账记录;2016年9月24日刘志奇与邓某签订的合伙经营客车的协议。13、借条四张、承诺书及转款凭证。摘要:被告人刘志奇2016年3月1日向周某借款20万元,2016年3月15日借款10万元,2016年4月26日借款15万元,2016年4月14日借款20万元;2016年11月24日刘志奇向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用昌平一套住房、金阳干休所一套住房某2号抵押、用米易至西昌川W×××××号客车做抵押的承诺书”。证实被告人刘志奇掩盖、金阳干休所一套住房某2号以卖给石某的事实,并虚构有客车的假象。14、借条。摘要:刘志奇、李某1给唐某的借款十万元的借条。15、租房合同。摘要:袁某与刘志奇签订的租房合同,房租一年10万元。16、银行凭证及账单。摘要:刘志奇的银行账户余额以及近期银行交易流水。17、情况说明。摘要:刘志奇称其借来的钱款中有142万元用于还账,但其无法提供借款人的具体信息,公安机关无法核实。现西昌市房管局已将涉案假房产证没收。同时经西昌市国土局查证,涉案的两本国土使用证系假证。18、情况说明。摘要:刘志奇交代的陈某1、黎开明、礼州姓王的人均无法查实。二、证人证言1、证人石某的证言,摘要:刘志奇2014年3月或是4月向我们借了12万元钱,当时写的有借条,2014年5月份左右,她向我们借了8万元,当时写的有借条,2014年夏天她又向我们借了26万,当时写的有借条,2014年9月或是10月借了4万元,共计50万元,借款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2015年元月我到金阳干休所某1号的家里找她要借款,她就说暂时没钱,告诉我不要怕,金阳干休所某1号这套房子是她的,到时她还不了,房子就抵押给我们,并将她的房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两个证给了我,并当场承诺还不起钱,房子就过户给我们,当时我拿到两本证后就走了,之后我多次联系刘志奇要借款,她一直推诿,并不准我到她小区去,我就感觉不对,我就要求她将她金阳干休所某1号她的房子过户给我,她还一直推托,2015年10月份或11月月初,我就将刘志奇给我的这两本证件拿到西昌市房管局去咨询,房管局工作人员给我说这两本证是假的,我们就找到刘志奇,问她为何要提供她金阳干休所某1号的两本假证给我,她才给我说老实话,她的真证放在建行作抵押贷款了,之后,我们为了这套房子顺利过户到我的名下,我就又出了几万元钱(具体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过后她还给了我们),她又自己找了部分钱将建行的贷款提前还了后我们一起到西昌市房管局将她金阳干休所某1号她的房子的真的房屋所有权证取了回来,取回之后这个房产证就在我们手里,我们双方就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12月22日我们双方在西昌市房管局以买卖的形式,将她金阳干体所某1号她的房子过户给了我,之后我们又到西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她才给我们说给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有土地使用证》也是假的,真的证掉了,然后他去登报挂失补办了后,将土地证过户给了我。2、证人李某证言,摘要:我不认识周某和江某,我也没有经商,更没有矿山、电站、加油站、幼儿园等企业,我没有找刘志奇借过钱,他也不会借给我,我还借了8万元给她付房租,到现在都没有还给我。3、证人曾某证言,摘要:我在2013年6月借了9万元给刘志奇,她按5分得利息给我,到年底我找她还钱,他就还给我了;2014年我又借了10万给她,她按3分得利息给我,年底我找她要,她又还给我了。4、证人袁某证言,摘要:我和刘志奇签的合同是按季度付房租,每年10万元,不存在付我两年房租272000元的事情。5、证人陈某证言,摘要:刘志奇帮陈某1还钱的事具体情况我不清楚,事后石忠山给我说我才知道,李某1、刘志奇在戒毒所找陈某1写了一百多万元的欠条。这个事我有点想不通,陈某1与刘志奇无亲无故,同我们关系也一般,她为什么要替陈某1还一百多万的账。6、证人石某1证言,摘要:陈某1是刘志奇的干儿子,刘志奇给陈某1还账的事具体我不是很清楚,但刘志奇拿了5万和8万的事是我亲眼看见的,其他还拿没拿我就不清楚了,2014年初刘志奇、李某1还有我到戒毒所找陈某1写了150万元的欠条。7、证人殷某证言,摘要:刘志奇之前用我的名字和房子在银行贷款90万元,还款一直是她在还,后来找她要账的人太多,我担心她还不上,就把她经营的六婆串串香过户到了我名下,经营所得先用于偿还贷款,剩下的归李某1自己支配。8、证人李某1的证言,摘要:刘志奇同别人合伙做生意被骗了100多万元,她后来骗的这些钱基本用于填这个亏损了,我没有参与,我只是以买米易至西昌的客车线路名义向我同事唐某借了10万元钱。是刘志奇要我出去借点钱,当时是打算买米易至西昌的客车线路,于是我就找唐某借了10万元,我和刘志奇一起去的唐某家,刘志奇打的借条。这10万元也没有买客车线路,而是交给刘志奇拿去付房租了。邓某借钱给刘志奇的事我并不知道,在我家说起乐山至西昌的客车的事时,我以为大家都是在摆闲龙门阵。三、被害人陈述1、贺某的陈述,摘要:2013年11月27日,刘志奇说她在文汇路买了一栋房子钱不够用,找我夫妇二人借点当时说好3分的利息,我们怕她还不起,就问她用什么做抵押,刘志奇就给我们说,没关系,金阳干休所某1号的房子是她的,她将这套房子的土地产权使用证押给我们,若还不起这套房子到时就过户给我们,刘志奇将这套房子的土地产权使用证压给我们后,我夫妇二人就不担心她还不起了,就和刘志奇签了,并将20万现金拿给了她。2013年12月27日刘志奇又提出向我们借款10万元,2014年3月4号刘志奇又向我们提出借款5万元这两次借款时她一直给我们说不用担心,金阳干休所某1号的房子的房屋土地使用证都押给我们的,到时若还不起就将房屋过户给我们,我夫妇二人就于2013年12月27日借给她10万元,2014年3月4号借给她5万元,当时都签了贷款合同的。至今刘志奇都没有还我们钱,第一次借的时候给了几个月利息,每次找她要钱他就说不急,房子在。最近我们一直找她要钱,还听说金阳干休所的房子卖了,我们就问她,他说土地证都在我们手上怎么可能卖,我们就算账,本息一共60万元,她说还不起,我们就给她少了10万,他就说干休所的房子给我们抵账,知道今天早上我们才知道干休所的房子被她卖了。我们总共借给刘志奇35万元,收到了大约3万元左右利息,2014年1月以后就没有收到过了,我找刘志奇要钱,他都用各种理由推脱,一会儿说生意不好,一会儿说爸妈死了,一会儿说娃儿读书需要钱,一直拖着不还,直到她把房子卖给别人,别人要她腾房子了我们才知道被骗了。2、樊某的陈述。樊某的陈述与贺某一致。3、邓某的陈述,摘要:2016年9月24日刘志奇回到乐山五通桥我们一起搞同学聚会,我们在一起吃饭时她就单独给我说,她买了一辆大巴车在跑乐山至西昌,让我投资点股份,我当时就没有同意,吃过饭后晚上,刘志奇又来到了乐山市小区7栋2单元3楼3号我的家,当时我一个人在家,刘志奇就继续煽动我让我入股投资,我一直不同意,我问她让我投资跑长途的车,我什么都没见到我怎样才能相信她,她就拿了一本房产证出来,并对我说,她不会骗我她有房子,她就把房产证放在了我的茶几上,当时我也没有看房产证,她就继续煽动我,我就问她投资以后怎样返给我利润,她就说她保证不会骗我,她说头一个月不返利润,要压在公司里边,一个月后跑多少就返我多少股份的利润,她说她不会亏待我,她就反复煽动我,说了有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她就说她一共投资了一百二十万,她让我投资百分之二十的股份,我就同意了,她就写了个协议,协议上写了她的卡号让我签字,我就签了字,2016年9月25日早上9点左右,我就将刘志奇送上了回西昌的车,2016年9月26日我就在乐山五通桥农村信用社里用手机银行给她提供给我的卡号6212××××转了12万,钱转给刘志奇后,我回到家就给老公说了这件事,我老公就感觉这个事情有点不对,我和老公就于2016年9月27日晚上到了西昌,到了刘志奇西昌金阳教师干休所家里找到了刘志奇,我就喊她将她投资大巴车的相关手续拿给我看,她就说她的相关手续都在电脑里,拿不出来,并继续给我说她不会骗我,之后我就说我只投资12万,她就一直让我相信她,她还让我投资24万,我一直不相信她,她就一直给我说她在西昌有超市、有房产、还在经营车子,当晚我们就住在她家里,一晚上她都在给我们说她有什么财产和有多大的能力,第二天刘志奇就带着我和我老公在西昌到处转,西昌我们第一次来不熟悉,她就带到我们来到一个刚修好的房子,她让旁边的人打开了门上了楼,指给我们一套房子说是她的,后来她又领我们来到一个超市说是她的,她又将我们带到”六婆串串香”说也是她的,我们就相信了她,又返回她家里,她就让我重新写了个协议(就是我现在提供给你们的这份协议),协议写好后,她就将原在乐山写的协议撕毁,她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了一个工行,我用手机转在她工行6212××××的账户后,她就取出十九万存在了她农行的卡上。之后我就回到她家中,2016年9月29日我和我老公就回了乐山。过了几天我就感觉不对,我就一直给她打电话说我不投资了,让她将24万还给我,她就一直说不行,她没钱了,我就质问她投资车肯定是假的,缺钱才是真的,她就不做声,我就一直催她给钱,基本天天都催她还钱,2016年12月14号我就给她说我的血汗钱一分都没有了,我现在要买保险,好说歹说她才打了两万给我。4、黄某的陈述,摘要:具体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我老婆邓某给刘志奇打了12万元以后她才给我说是在2016年9月份的一天刘志奇回到乐山五通桥和我老婆一起搞同学聚会,在聚会期间她们就谈妥了一起投资乐山至西昌的大巴车一事,过了几天因为我们心想既然投资了钱,占了股份我们就想过来看一下,大概在2016年9月20几号的时候我和我老婆就一起到西昌来找到刘志奇,我们的意思就是到西昌来看一下投资的大巴车、证件等,我们就喊她将她投资大巴车的相关手续拿给我看,她就说她的相关手续都在电脑里,拿不出来,并继续给我说她不会骗我们,之后我老婆给他说我们只投资十二万,她就一直让我们相信她,她还让我投资十二万,她还给我们说她在西昌有超市、有房产、还在经营车子,当晚我们就住在她家里,一晚上她都在给我们说她有什么财产和有多大的能力,第二天刘志奇就带着我们在西昌到处转,西昌我们第一次来不熟悉,她就带到我们来到一个刚修好的房子,她让旁边的人打开了门上了楼,指给我们一套房子说是她的,后来她又领我们来到一个超市说是她的,她又将我们带到”六婆串串香”说也是她的,我们就相信了她,又返回她家里,她就让我老婆重新写了个协议,协议写好后,她就将乐山写的协议撕毁,她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到了一个工行,我老婆就用手机转在她工行的账户后。之后我就回到她家中,2016年9月29日我和我老婆就回乐山去了。5、周某的陈述,摘要:2016年3月1日刘志奇打电话喊我耍,我就去六婆串串香找她,刘志奇就问我想不想给娃儿挣点装修费,说他老公的弟弟李某和弟弟的老婆都在银行当官,在李某名下有矿山、幼儿园、加油站、电站。他们在投资一个电站和一个加油站,把钱放在他那里每个月看可以拿点利息,她的钱全部放在李某那里用钱,如果我投钱进去以后想要用钱就提前一个月给她说,她好把钱拿出来给我。听到她这样子说我感觉可以做,刘志奇就给我说:“你拿20万元给我投进去,利息是两分,每个月可以拿到四千块钱。”我就答应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在长安中路州教委对面中国农业银行西昌水电支行转入她的账户了,刘志奇就在当天给我写了一张或拾万元的借条;2016年03月10日左右刘志奇给我打电话说喊我再投点钱进去,我说我没钱了,刘志奇就喊我再投十万元进去,我说过几天我找到钱以后再给她回话。2016年3月10日左右刘志奇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找到钱没有,我说有钱了,我就去找刘志奇,我们一起到长安中路州教委对面中国农业银行西昌水电支行又转了十万元钱到她的账户上,当天刘志奇也写了一张十万元的借条给我;2016年04月13日下午刘志奇又给我打电话说喊我再投20万元,4月14日我和刘志奇又准备去转账的时候我就问她是不是在骗我,她说不会骗我,我就又相信她了,我和刘志奇一起又到长安中路州教委对面中国农业银行西昌水电支行又转了20万元在刘志奇的账户上,刘志奇又把这笔钱转给了江某,刘志奇当天也给我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过了几天刘志奇一直给我打电话约我出来耍、逛街,期问她就给我说她在买一辆米易跑西昌的大巴车还差15万,叫我借给她,2016年4月26日我又转了15万给她,她给我打了借条。之后刘志奇还打电话叫我再投点钱,我就说没钱了,知道2016年5、6月的一天,我找刘志奇说我要买房子,叫她先还我20万,她就说她去给李某说,过了大概2个月还是没有给我钱,我又去找她,塔说李某那边生意不好,暂时拿不到钱,过两天就拿到了。过了两天我还是没拿到,2016年11月24日这天,刘志奇主动提出再过三天还不起钱就把昌平某2号、金阳干休所的房子和客车抵给我,过了三天钱没有拿到东西也没抵给我,我又找她还钱,2016年11月28日,刘志奇才还了5万给我,我找她还钱她就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一直都没有见过李某,钱都是打给刘志奇的。6、李某2的陈述,摘要:我老公唐某和刘志奇的老公李某1是在“三和公司”上班的,2016年6月份的一天,李某1就向我老公唐某借钱,说是要买一辆大巴车跑西昌至米易这条线,我老公唐某就想到大家都在同一个公司上班的就答应借给他十万块钱,2016年06月12日李某1就和他老婆刘志奇一起到我家里面(西昌市三岔口东路123号)来拿钱,当天我才第一次见到刘志奇,因为我和刘志奇之间不熟,我就问李某1,“你们借这些钱做什么?”李某1说是拿来买车跑西昌至米易这条线,我还说买车跑这条线还可以这类的话,当天我就拿了10万元钱借给了李某1和刘志奇夫妇,在家里面他们给我们打了一张借条,借钱的时候我们双方说好这10万元要在一年之内还给我们。但是这几天我们听说刘志奇被抓了,所以我也来报案。7、唐某的陈述,摘要:唐某的陈述与李某2一致,其陈述了李某1向他借款10万并支付2分利息,16年10月支付了他6000元利息,之后李某1老婆刘秀奇因诈骗被抓,李某1承诺还钱给他。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志奇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3年我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就向贺某、樊某先后借款35万元,当时按照3分至4分的利息付给他们,后来生意不好,就没有付利息,他们便提出用房子做抵押,因我在西昌市航天路金阳干休所某1号的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我就花4000元做了一个假的土地使用证给贺某、樊某夫妇骗取他们的信任。2014年5月,我找石某借款46万,连本带利共50万元,后来因没钱还,便又做了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石某做抵押,后来被石某发现是假证就要求我把干休所的房子卖给她,并要求过户,于是我就到银行把贷款还了,拿到真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石某夫妇,我将房子卖给石某的事,贺某并不知情。我还以投资我朋友修的电站和购买米易至西昌线路大巴车的名义分四次向周某借款65万元,后来周某要钱,我还了她5万,后来实在还不起钱,周某要求我用米易至西昌客车线路和昌平某2号房屋、金阳干休所房屋抵押给她,我就写了张条子给她,实际上我根本没有购买客车,昌平的房子也不是我的,现在我还欠她60万元。2016年9月我回乐山老家开同学会,遇见同学邓某,因为我门市要交房租了急需用钱,我便骗她准备买一辆乐山至西昌的大巴车,叫她投资24万元占20%的股份,当时我还拿给石某的那本假房产证给她看,骗取她的信任,我们写了协议后她便先打了12万给我,后来她和她老公到西昌来考察,我又骗她我在超市有股份在昌平还有套房子,对她说叫她支持:我,邓某又取了12万给我,后来她回乐山了打电话给我说她要退股,叫我还钱,我便先还了她2万元。2016年6月我叫我老公李某1去借钱,他便以购买米易至西昌客车线路的名义找他们公司同事唐某借了10万元,是我去唐某家打的条子拿的钱。我找这些人借的钱都拿来还欠别人的钱和付房租了。因为我和陈某1的父亲陈某合伙做生意,经营六婆串串香,陈某占百分之十的股份,后来陈某1吸毒、赌博欠了别人的钱。陈某为了救儿子找我帮忙,我四处借钱欠了100多万,就这样欠了钱,加上近几年餐饮行业不好做,我就以各种理由找朋友借钱还债。五、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上述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情况下,采取打借条、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与多人签协议的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117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奇犯诈骗罪属指控罪名不当、定性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志奇退还被害人少部钱财的行为取得部分受害人谅解,本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7年1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志奇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其中退赔被害人贺某、樊某人民币35万元,退还被害人邓某人民币22万元,退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爱东审 判 员  谢松甫人民陪审员  沈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向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