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与刘德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刘德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贡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负责人张荣修,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德恒,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德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德恒的银行存款8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鸿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