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05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和林与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林,陈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672号原告:杜和林,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瑜,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飞,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东区。原告杜和林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杜和林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和林撤回对被告陈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杜和林负担。审判员  陈冬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