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91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李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91民初720号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南宁路三段19号。法定代表人:韩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秀荣,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志强,男,1972年8月2日生,汉族,住锦州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已交纳所欠物业费,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锦州天兴九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