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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应国平与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国平,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叶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12号原告:应国平,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朝元路**号。法定代表人:叶文龙,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叶文龙,男,195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叶哲,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应国平为与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叶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叶哲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4月7日,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由被告叶哲以及案外人陈宏担保向原告应国平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3个月,并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载明借款及担保的事实。该款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至今未还,被告叶哲亦未履行保证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应国平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叶哲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被告浙江龙凤电子有限公司、叶文龙、叶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洪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