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47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洪涛与丁琪辉、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涛,丁琪辉,王强,严善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4770号之一原告:陈洪涛,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束红军,浙江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琪辉,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王强,男,1993年1月30日出生,苗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严善军,男,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涛与被告丁琪辉、王强、严善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涛撤回对被告丁琪辉、王强、严善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洪涛负担。审 判 员 马绪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邱凯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