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强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强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强,男,1978年7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3日17时许,在巴中市黄家沟建材城30栋经营蒙某莎卫浴店的被告人杨强和其妻罗某认为黄家沟建材城10栋的同名店面内的许某1到其店内抢客户,夫妻二人遂到黄家沟建材市场10栋门市理论,罗某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抓扯,后被告人杨强用一根不锈钢棍将店内的抽油烟机、马桶、蹲便器、浴室柜等商品砸坏。经鉴定,被砸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8825元。侦查中,被告人杨强已经对受害方作出赔偿,取得了谅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出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蹇某、罗某、陈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4.被告人杨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方位图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强的辩解意见: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17时许,在巴中市黄家沟建材城30栋经营蒙某莎卫浴店的被告人杨强和其妻罗某认为黄家沟建材城10栋的同名店面内的许某1到其店内抢客户,夫妻二人遂到黄家沟建材市场10栋门市理论,罗某与店内工作人员发生抓扯,后被告人杨强用一根不锈钢棍将店内的抽油烟机、马桶、蹲便器、浴室柜等商品砸坏。经鉴定,被砸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8825元。侦查中,被告人杨强及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义务告知书、送达回执;3.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4.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告知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接受证据清单、钢管照片;7.辨认笔录、照片;8、接受证据清单、广元易强商贸有限公司樱雪烟机、灶具、展柜报价单、送货单;9.接受证据清单:广元易强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017年度产品销售合同;10.接受证据清单:巴中市经济开发区蒙某莎厨卫经营部营业执照;11.座谈记录;12.接受证据清单:谅解书;13.证人蹇某、罗某、陈某的证言;14.被害人许某1的陈述;15.被告人杨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被告人杨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达188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杨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侦查中,被告人杨强及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杨强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人民陪审员 赖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海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