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永平与延安东方建筑公司富县分公司第十一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延安东方建筑公司富县分公司第十一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56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被执行人延安东方建筑公司富县分公司第十一项目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平与被执行人延安东方建筑公司富县分公司第十一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延安东方建筑公司富县分公司第十一项目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东方建筑公司富县分公司第十一项目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永平案件款52274.7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延安东方建筑公司富县分公司第十一项目部已自觉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1002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军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