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2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盖连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238号之三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盖连军,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因犯合同诈骗罪,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盖连军责令退赔一案中,于2017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桂0923执23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扣了被执行人盖连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账户:62×××16)存款13310元至法院账户。受害人秦勇已领取了该款。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相关银行及房地产等有关单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