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执20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忆、林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忆,林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4执20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忆,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弟、林伟斌,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晶,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忆与被执行人林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闽0124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8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的账户,及冻结被执行人在福建新城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处有认缴出资额250万元的相应股权,另外,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品牌为福特牌,号牌号码为闽A×××××车辆一辆,但车辆实际未扣押到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将上述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由于上述财产中的股权不易变现,所以申请执行人暂时放弃对被执行人在福建新城房屋征收工程有限公司处有认缴出资额250万元相应股权的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兆俊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