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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司惩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胡洋、王燕借款合同纠纷决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洋,王燕,孙建兰,胡福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0782执司惩388号被拘留人:胡洋,男,1979年4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王燕,女,1984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孙建兰,女,194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拘留人:胡福树,男,195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2017)鲁0782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洋、王燕、孙建兰、胡福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洋、王燕、孙建兰、胡福树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洋、王燕、孙建兰、胡福树各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