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玉莲、吴丽娟等与龙游松生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玉莲,吴丽娟,吴丽燕,龙游松生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648号原告:姜玉莲,女,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幢*号。原告:吴丽娟,女,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芝溪家园***幢*号。原告:吴丽燕,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西屏镇竹客口村大路东路**号。上述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华,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游松生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詹家镇前游村2号。法定代表人:吴松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土生,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姜玉莲、吴丽娟、吴丽燕与被告龙游松生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姜玉莲、吴丽娟、吴丽燕于同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玉莲、吴丽娟、吴丽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莲、吴丽娟、吴丽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姜玉莲、吴丽娟、吴丽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江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