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董洁与昌吉市靖生活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靖生活瑜伽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洁,昌吉市婧生活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婧生活瑜伽会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1民初1645号原告:董洁,女,1985年4月22日出生,住五家渠市。被告:昌吉市婧生活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长宁南路69号城南壹号11楼(69区2丘2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64KP1R。法定代表人:翟婧妤,该公司经理。被告:五家渠婧生活瑜伽会所,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友好时尚购物中心3楼友好影城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4MA77A9CL39。经营者:于倩倩,女,住五家渠市102团。原告董洁与被告昌吉市婧生活健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五家渠婧生活瑜伽会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董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弥博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