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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5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雪坤与杨占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坤,杨占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482号原告:李雪坤,女,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张少峰,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占勇,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址:石家庄市育才街***号钟茂海悦写字楼**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4168648G。负责人:张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建彪,该公司员工。李雪坤与杨占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李雪坤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雪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雪坤负担。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