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坤平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坤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63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坤平,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7年4月6日经卧龙区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坤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坤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胡坤平在位于河南省邓州市的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办理了卡号为37×××60的信用卡后,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多次刷卡消费后,累计透支本金25533.01元。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后,被告人胡坤平有时接听电话承诺还款,有时拒接,并未实际归还欠款。2016年1月、2016年4月,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告人胡坤平进行信函催收。至2017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报案,胡坤平仍未还款。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胡坤平在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43×××98的信用卡后,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多次刷卡消费后,累计透支本金28299.82元。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后,被告人胡坤平有时接听电话承诺还款,有时拒接,并未实际归还欠款。2016年1月、2016年4月,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告人胡坤平进行信函催收。至2017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报案,胡坤平仍未还款。被告人胡坤平的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53832.8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坤平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胡坤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某的证言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胡坤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被告人胡坤平在位于河南省邓州市的中国工商银行邓州支行办理了卡号为37×××60的信用卡后,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多次刷卡消费后,累计透支本金25533.01元。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后,被告人胡坤平有时接听电话承诺还款,有时拒接,并未实际归还欠款。2016年1月、2016年4月,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告人胡坤平进行信函催收。至2017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报案,胡坤平仍未还款。2012年5月30日,被告人胡坤平在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卡号为43×××98的信用卡后,于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多次刷卡消费后,累计透支本金28299.82元。2013年12月至2017年3月,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催收后,被告人胡坤平有时接听电话承诺还款,有时拒接,并未实际归还欠款。2016年1月、2016年4月,银行工作人员向被告人胡坤平进行信函催收。至2017年3月21日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报案,胡坤平仍未还款。被告人胡坤平的两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本金53832.83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胡坤平的供述:我在南阳市工商银行一共办理了两张信用卡,一张是37×××60一张是43×××98。因为我有一张信用卡在邓州市办理的信用卡,我以为你问的是南阳办理的那一张信用卡,我就没有说邓州这张信用卡的透支情况我记不清楚哪一张是在南阳办理的,哪一张是在邓州市办理的了。2012年我在南阳市卧龙区312国道陶瓷市场卖大货车,我卖车的时候需要刷信用卡付款,刷款之后将车提出来,交给客户,客户每月固定向我还款,我还信用卡,我当时就是刷其中一张先刷五万,到下个月我刷另外一张卡也是五万,我来回倒着还。但是2013年下半年由于我的一个客户出了交通事故,汽车被扣押,无法还款,我把两张信用卡都刷了,我也没有能力还清,我刷的信用卡钱无法还款,造成信用卡逾期。刚开始两张卡来回刷的时候,都很安全。当时的想法就是利用信用卡一个月免息来做生意,从而缓解资金的紧张,后来做业务失败,两张信用卡都被刷了五万,我就无法归还信用卡所欠的本金及利息。我的两张信用卡分别都是刷了五万元钱。我记不清楚现在一共欠了多少钱了。工商银行向我催要过本金及本金利息,大概是2015年上半年,由于时间太长,具体也记不清楚了。银行打电话催要、还有发短息催要,电话是郑州市的一个固定电话给我打的,多次向我催要信用卡逾期的款项,另外95588也多次向我发信息催要信用卡逾期的款项。信用卡逾期之后,我联系工商银行的客服工作人员,他们让我分期还款就可以了,所以我就没有去南阳工商银行说明情况。2014年我两张信用卡逾期之后我申请了分期还款,2014年秋天的时候我在卧龙岗工行,向我的两张信用卡37×××60、43×××98分别还了一万元,2015年10月11日向43×××98信用卡还款4000元、2015年11月17日向43×××98信用卡还款3000元、2016年2月21日向43×××98信用卡还款3000元。2015年05月25日向37×××60信用卡还款6000元、2015年09月19日向37×××60信用卡还款6000元、2016年09月26日向37×××60信用卡还款4000元。2016年至今我多次接过工商银行的催款电话,是郑州市工商银行总行打过来的,我当时又投资了一家养殖场,资金非常紧张,无法归还信用卡逾期本金,所以我就暂时没有还款。我接到过工商银行短信催款,自从办理信用卡之后一直接到过,我上个月还接到过95588发给我的信用卡催要单子,告诉我逾期的金额,让我尽快还款。我一共向两张信用卡还了46000元,但是还欠多少利息和本金我不知道。2016年至今,我又投资养鸡场,资金紧张,无法还信用卡。我现在会尽快想办法,明天就到工商银行说明情况,尽快将钱还上。2、证人金某证言胡坤平在2011年9月29日申请办理了我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37×××60,胡坤平从2013年12月10发生透支,截止本日该笔透支已违约逾期,透支本金合计为:77116.60元,其中,透支本金25533.01元,胡坤平又于2012年5月30日申请办理了我行信用卡,卡号:43×××98.从2013年9月25日发生透支,截止本日,透支本息合计80058.60元,其中该笔本金透支28299.82元。第一张卡从2013年12月10日之后就开始恶意透支了,第二张卡从从2013年9月25日发生透支。我们都是委托郑州高柏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电话催要的,我们南阳分行负责发信函催要。总共催了好几次,具体催几次由于时间太长也记不清楚了。我们发信函催收,一个月以信函的形式发一次,发两次后就不再发了,然后是郑州市高柏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打电话催收(该公司用固定电话0371-551××××0打电话给胡坤平催收),我们发的信函回执已经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了。我和聂立伟一块到当时胡坤平办理信用卡时留下的地址上门催收过,但是找不到人,当时留的照片由于时间太长找不到了。胡坤平德户籍地是湖北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52号,办卡时留的地址是南阳市众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地址,电话是0377-6352****.手机号是:188××××7881。我们总共用三种方式向胡坤平催要,第一种是电话催收,在胡坤平信用卡逾期之后,我们委托郑州市高柏咨询有限公司用电话催收,几乎每天都给胡坤平打电话,结果是胡坤平要么不接听,要么就是找借口说没有钱,让我们银行再给他几天的时间缓缓,电话催收的催收记录我们银行已经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了。第二种催收方式是发信函的方式,把信函邮寄到胡坤平当时办卡时留下的地址,信函的邮戳复印件我们已经提供给你们了。第三种催收方式就是上门催收,我们一般对地址在南阳市地区比较近的客户我们会上门催收,但是上门催收大多数都不在家,我们会把上门催收的通知书贴到被催收人的家门口,然后照张相,胡坤平我们好像也上门催收过,但是时间太长,照片找不到了。因为我们电话催收是委托的郑州市高柏咨询有限公司催收的,电话不是我们银行工作人员拨打的,所以我没有记录,也没有登记,催收记录可能是银行的工作人员通过工行的管理系统上面打印下来,具体我也不是太清楚。胡坤平当时还了一部分,第一张卡:37×××60是在2013年12月10日就开始透支了,期间在2015年5月25日还了6000元,在2015年9月19日还了6000元,在2015年9月26日还了4000元,从2017年3月17日就再也不还了。第二张卡:43×××98是从到2013年12月3日开始恶意透支不还的,期间在2015年10月11日还了4000元,2015年11月17日还了3000元,2016年2月21日还了3000元,从2016年3月17日之后就不再还款了,胡坤平的还款交易明细已经提供给你们公安机关了。3、书证:(1)被告人胡坤平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胡坤平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胡坤平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胡坤平无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了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南阳市公安局鸭河工区分局侦查员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被告人胡坤平,胡坤平遂于2017年3月24日到鸭河工区分局接受调查。(4)报案申请、情况说明证实了中国工商银行南阳分行于2017年3月21日向公安局报案称:信用卡持卡人胡坤平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办理了我行信用卡一张,卡号37×××60,胡坤平持该卡从2013年12月10日发生透支,截止本日,该笔透支已违约逾期,透支本息合计为77116.60元(透支本金25533.01元);胡坤平又于2012年5月30日申请办理了我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43×××98。胡坤平持该卡从2013年9月25日发生透支,截止本日,该笔透支已违约逾期,透支本息合计为80058.60元(透支本金28299.82元)。透支发生后我行先后通过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多次催收,胡坤平至今尚未归还欠款。(5)信用卡申请资料证实了被告人胡坤平于2012年5月8日申请信用卡、申请卡号为43×××98的信用卡时所填写的联系方式和住址。联系电话为139××××6158.证实了被告人胡坤平于2011年9月29日申请卡号为37×××60的信用卡,但由于该张信用卡系通过工商银行邓州支行网上信用卡申请中心办理,并无胡坤平申请该卡的书面资料。(6)银行催收记录证实了2012年5月至2017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曾多次与被告人胡坤平电话联系(手机号:139××××6158、188××××7881),但被告人胡坤平电话有时无人接听,有时接听电话承诺还款但未还款。(7)信函催收证实了2016年1月6日、2016年4月13日中国工商银行工作人员曾对胡坤平进行信函催收。(8)查询牡丹卡账户贷款明细证实了被告人胡坤平卡号为43×××98的信用卡、卡号为37×××60的信用卡的欠款情况。(9)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胡坤平卡号为43×××98的信用卡于2015年10月11日还款人民币4000元;2015年11月17日还款人民币3000元;2016年2月21日还款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坤平卡号为37×××60的信用卡于2015年5月25日还款人民币6000元;2015年9月19日还款人民币6000元;2015年9月26日还款人民币4000元。证实了被告人胡坤平卡号为43×××98的信用卡、卡号为37×××60的信用卡虽有还款行为,但都未达到当月的最低还款额标准,因此都被收取违约金和利息。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胡坤平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坤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属于恶意透支,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坤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坤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胡坤平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坤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胡坤平的刑期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坤平退赔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人民币53832.8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蔡 军审 判 员 杜 帅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靳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