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执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许元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许元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许元銮,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许元銮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8918.7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许元銮的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许元銮银行有存款2994.78元已扣划,许元銮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6日本院向福鼎市白琳镇翁江村民委员会调查,该村委会证实许元銮外出无法联系,在该村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