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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民初10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李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10691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99号。负责人:余小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波,广东尚宽(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荣,女,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李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吴丹盈书 记 员  郑丽虹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