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04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陈鹏与尹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尹建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225号原告陈鹏,男,1994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被告尹建培,男,1994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鹏诉被告尹建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鹏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尹建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鹏撤回对被告尹建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二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