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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付春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79号罪犯付春义,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白山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春义犯拐卖妇女罪、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付春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崔正花自朝鲜非法越境来到中国,2010年10月开始与付春义同居,12月崔提议拐卖朝鲜妇女,付同意,后二人从磐石市来到临江市六道沟镇将非法越境的朝鲜妇女崔某京、韩春姬接回其磐石市官帽村的家中。付通过同村村民董宝龙联系,以6000元的价格将韩春姬卖给磐石市红旗岭村一男子,以7000元的价格将崔某京卖给同村村民朱某峰。2011年5月22日凌晨,已返回朝鲜的韩春姬与崔正花电话联系,告诉崔正花其联系了三名朝鲜妇女到中国,请求其到临江市接应,崔正花指使付春义雇车。当日,崔正花乘坐付春义雇用的出租车来到临江市六道沟镇东马村,雇佣一中国男子划船将韩春姬等三名朝鲜妇女自朝鲜接入中国境内。四人在乘车返回磐石途中被公安边防干警抓获。在拐卖妇女共同犯罪中,付春义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后整理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3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5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33.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付春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春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