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姜海亮申请迟立双、迟振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亮,迟立双,迟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姜海亮,男,住庆安县。被执行人:迟立双,男,住庆安县。被执行人:迟振国,男,住庆安县。本院在执行姜海亮与迟立双、迟振国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姜海亮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24民初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德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