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与马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马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26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沿河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DJRNL5T。负责人:刘章渠,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坤,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健,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织金公路管理段职工,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与被告马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织金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被告马健负担。审判员 李玉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