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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秋生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秋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739号原告:田秋生。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5号。负责人:邹国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梅,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吕仲立,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芳梅,系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秋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青年店、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田秋生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田秋生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代理审判员  赵日欣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倩萍 来源: